粮油知识



粮油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1.《食品安全法》有哪些相关规定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以下规定中包涵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内容,第十九条和二十条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并说明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范畴;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十一项要求,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类食品;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或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记录,便于追溯;第五十三条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召回;第五十七条至五十九条对检验机构的资质及职责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哪些相关规定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规定中包涵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进行了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等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行为;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4.《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共6章32条,分别为总则、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粮食质量争议处理、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罚则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实行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质量要求,粮食的正常储存年限,粮食出库检验项目,粮食质量监督检测要求,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以及粮食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

5.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2)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3)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4)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6.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2)粮食出库检验项目: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3)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7.什么是粮油卫生标准?

规定粮食、油料及其制品的卫生指标、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有关粮油的卫生行为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粮油感观卫生指标、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指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及污染物限量指标、食品添加剂卫生要求、粮油生产加工和储存、包装、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等。适用于原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和成品粮、粮食制品、植物原油和食用动植物油脂。

   8.什么是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判定在安全水分条件下正常储存的无污染粮油宜存、轻度不宜存、重度不宜存的品质指标。现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规定:稻谷、玉米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小麦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大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色泽气味、粗脂肪酸价、蛋白质溶解比率;食用油脂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过氧化值和酸价。

9.粮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对于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应当制定粮油标准。对需要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一般要经历编制制定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批准发布、出版等具体程序。

粮油标准一般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标准计划,并确定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重要标准应当有多个单位参加起草,由无利益关联单位作为主要起草单位。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计划要求,按照有关的规定,在充分调研、实验、验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包括各相关部门和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结果,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做出明确说明。标准草案送审稿送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送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后正式出版。

粮油标准一般实施5年后要进行复审,以确定该标准是继续有效,还是需要进行修订或废止。